杭州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監事會制度
第一條 為了完善杭州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基金會)的治理結構,保障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,依據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和本基金會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三名,選出其中一人為監事長。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同為五年,期滿可以連任。
第三條 理事、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。
第四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:
(一)監事由主要捐贈人、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;
(二)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;
(三)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第五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。遇有臨時或緊急事務,監事會會議可以通過通信、電話等方式召開。
有三分之一監事提議,必須召開監事會會議。如監事長不能召集,提議監事可推選召集人。
召開監事會會議,監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監事。
第六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七條 監事會的權利:
(一)依照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本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;
(二)聘請專業機構對本基金會進行年度財務審計,并出具年度財務審計報告;
(三)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、法規和章程的情況;
(四)根據章程的規定,行使其他監督權。
第八條 監事會的義務:
(一)遵守有關法律、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,忠實履行職責;
(二)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,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、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。
第九條 本基金會為監事提供在本基金會工作的必要費用,包括辦公費、調研費、差旅費等。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辦公支出。
監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。
第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,依據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規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理事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。
發布日期:2020-09-30
杭州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
監事會工作制度(試行)
監事會工作制度(試行)
第一條 為了完善杭州電子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基金會)的治理結構,保障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,依據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和本基金會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三名,選出其中一人為監事長。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同為五年,期滿可以連任。
第三條 理事、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。
第四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:
(一)監事由主要捐贈人、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;
(二)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;
(三)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第五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。遇有臨時或緊急事務,監事會會議可以通過通信、電話等方式召開。
有三分之一監事提議,必須召開監事會會議。如監事長不能召集,提議監事可推選召集人。
召開監事會會議,監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監事。
第六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七條 監事會的權利:
(一)依照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本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;
(二)聘請專業機構對本基金會進行年度財務審計,并出具年度財務審計報告;
(三)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、法規和章程的情況;
(四)根據章程的規定,行使其他監督權。
第八條 監事會的義務:
(一)遵守有關法律、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,忠實履行職責;
(二)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,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、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。
第九條 本基金會為監事提供在本基金會工作的必要費用,包括辦公費、調研費、差旅費等。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辦公支出。
監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。
第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,依據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規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理事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。